章程

第一条: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新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浙商新经济专委会”)是由浙江省浙商研究会与《青年时报》共同发起,浙江学者、专家与企业界人士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公益性联合组织。是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内设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遵守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章程,接受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的业务主管与青年时报的监督。是研究、服务与引导浙江新经济领域健康发展的一支社会力量。

第二条浙商新经济专委会以构筑平台、凝聚资源、创造价值、共同发展为宗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

第三条浙商新经济专委会根据协会发展宗旨,积极发挥协调功能,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本着“助力浙商发展”的初心,推动浙商新经济领域的研究、服务和合作、发展。

第四条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组织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 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审查和通过浙商新经济专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审定和修改浙商新经济专委会工作条例及会费交纳办法;

()选举和调整人员组织;

()讨论并通过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理事会,理事会 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与浙商研究会同期举行。理事会的职责是:提出年度报告;讨论和决定重大决策问题;修改工作条例;审查财务收支报告;讨论会员的发展和处理。

第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由浙商研究会派驻)、秘书长(青年时报派驻)、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等成员组成,副理事长从理事会中推选产生。副理事长应由行业中有声望、有代表性、全局性观念、办事公正、联谊意识强、热心浙商新经济委员会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知识界人士、传媒人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行政部门有关专业人士;与浙商新经济专委会主题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海外浙商(华裔)在浙投资企业;承认协会章程,愿意承担会员义务,自愿遵守会员纪律的均可申请加入,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后既成为浙商新经济专委会成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浙商新经济专委会举行的活动;

(3)优先、优惠享受浙商新经济专委会成果和信息;

(4)优先、优惠享受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组织的各项咨询服务;

(5)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定,维护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浙商新经济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有关可交流的信息;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向浙商新经济专委会书面提出退会要求后,可予以退会。会员若有严重侵害协会权益行为,若经劝告拒不改正,应予除名。会员两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秘书处有权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浙商新经济专委会开展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3)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政府有关规定不符,应服从国家的政策法规、政府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商新经济专委会理事会。

第十本章程的20XXXXXX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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