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向五大保险公司下达“限薪令” |
| 严禁超高薪酬 停息股权激励 |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急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赓续展现,保险业作为我国经济金融紧张一员也显明感到了这股“寒流”。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渡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名誉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关照》。
国有公司严禁超高薪酬停息股权激励
《关照》透露表现,当前形势下,保持保险业平妥当康发展和有用提防化解风险的义务十分艰巨,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紧张意义。《关照》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五个方面要求:
一是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各国有保险公司重要负责人需高度正视今年高管人员的薪酬发下班作,增强对该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管薪酬发下班作的向导和管理,要果断贯彻实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是果断防止离开国情和公司现实发放过高薪酬。高管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符合合。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现实,进一步完美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三是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耗。要增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耗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虚耗举动;
四是停息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国有保险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是增强对薪酬发下班作的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增强对高管人员薪酬的审查、向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要严酷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酷监督。
高管薪酬增加率应低于公司平均数
对于保险业高管高薪征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早些时候曾接受媒体采访透露表现,保险业人才匮乏,公司间相互招人是导致高管薪酬水涨船高的紧张因素。同时,薪酬题目也是一个体系体例和机制的题目,就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始终是个题目。他说,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公司的经营举动进行监管。尽管如此,保监会近年来对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照旧作了指引,出台了《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意见》中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提出基本要求。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订不能离开国情、民情。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此次关照停息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业务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加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加率。
非国有中资保险公司可遵照实行
此次《关照》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详细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题目,《关照》也给出了引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关照精神,增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订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紧张内容报送保监会。”(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