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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清理金融衍生营业 将追究损失责任
时间:2009-03-25 09:23:08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50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白天亮)往后中间企业开展金融衍生营业将受到严酷的监管和限定。国资委日前发出关照,要求中间企业对已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营业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进行周全彻底清理。从事金融衍生营业的央企要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干、吻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营业,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

  国际金融危急以来,个别企业金融衍生营业产生巨额浮亏,紧张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此,国资委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中间企业金融衍生营业监管的关照》。

  《关照》要求,央企要周全清理金融衍生营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营业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谋利营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日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营业,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干审批手续,现阶段应渐渐削减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营业;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营业,企业应当增强仓位管理,尽力削减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营业,企业应当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国资委同时要求,企业要严酷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情势的谋利交易。曩昔年度金融衍生营业出现过紧张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样平常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营业或展期。不得以小我名义(或小我账户)开展金融衍生营业。

  据介绍,往后国资委还将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营业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涉足金融衍生营业 少数央企巨额亏损(链接)

  少数央企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熟悉不足,违规建仓,风险失控,已产生巨额浮亏。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间企业的金融衍生品营业相继出现巨额亏损。

  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3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人民日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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