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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
时间:2010-04-27 08:56:00信息来源:不详点击:977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说,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美、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题目,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照,增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关照要求,对以虚伪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诠释的,视同以虚伪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干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关照要求,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停息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停息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转达住房保障部门。

  关照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通俗商品住房交易引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地皮收益等价款的标准。

  关照提出,各地要结合现实情况完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当局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当局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当局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关照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情枉法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中国青年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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