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新36条许可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时间:2010-05-17 10:24:39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0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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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发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那么,相比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这份文件所提出的“新36条”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针对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停滞,《若干意见》又提出了哪些有用措施?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逐一作出解答。
针对四大题目提出四大措施
问: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已是半壁江山。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停滞?
答: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停滞重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停滞。分外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题目。二是融资难题目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急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目更显凸起。三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必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进步,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团体提拔。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必要赓续改动,服务系统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美。
问:针对上述困难和题目,《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指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二是鼓励和指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体例,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撑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体例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增强自立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撑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庞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间、技术开发中间,赓续进步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四是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撑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当局采购目录。在摊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增强监管。
鼓励参与中小金融机构
问:民间投资融资题目是全球性难题,也是制约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一大题目。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缘故原由在哪里?《若干意见》对此又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结构单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紧张匮乏,是导致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紧张缘故原由,从长远看也不吻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产品分大小、金融服务分对象、金融机构分条理”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目的根本途径和长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草根经济必要草根金融”。
同时,我们更要强调的是“草根金融必要草根经济来办”,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定,鼓励民间资本提议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紧张方面,又是有用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用途径。《若干意见》重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撑民间资本以入股体例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名誉社、城市名誉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提议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定,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定。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预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营业执行与村镇银行划一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美担保系统。支撑民间资本提议设立名誉担保公司,完美名誉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措施的操作性和实行力加强
问: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撑和指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非公经济36条”,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也提出了鼓励和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条政策措施,那么,《若干意见》的“新36条”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因为种种缘故原由,“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许可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许可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许可外资进入的有62个,许可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特别很是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给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征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题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干行业和领域的详细范围、途径体例、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加强可操作性、进步文件的可实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当局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紧张增补,鼓励和指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指导民间资本进入的详细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指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详细途径和体例。重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系体例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执行当局补贴和当局采购、给予信贷支撑和用地保障等多种体例,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