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提出集中反映房地产行业题目的议案,对此,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干部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系列法律修订工作。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住房保障
【代表议案】193名代表提出议案,我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固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知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建立完美的住房保障系统和法律制度。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体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地皮、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撑,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美。
【代表议案】30名代表提出,为珍爱公民房屋质量和房屋财产安全,建议制订房屋质量法,明确制订房屋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房屋质量风险基金,明确对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行政问责等。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紧张的财产,住房质量题目是紧张的民生题目,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重要是消耗者权益珍爱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往后必要进一步完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干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
【代表议案】36名代表提出,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在教育配套设施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当局与开发商相互推脱等题目,建议制订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资金来源、责任主体,明确配套黉舍应当与住宅区同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规定。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关于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责任主体等题目,正在拟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了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该部将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同时增强与国土、规划、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和谐配合,尽快解决议案中所提到的题目。
【代表议案】31名代表提出,随着住房体系体例改革赓续深化,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建议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明确由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完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等。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存在多头管理、追缴使用体系体例不健全、行政执法难度大等题目,必要加以修改完美。该条例制订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成立专门的修法小组,拟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体例、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等。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92名人大代表在3个议案中提出,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题目日益凸起,通过网络破坏信息体系,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信息,窃取信息、信用侵权等举动屡禁不止,紧张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国家信息安全,建议制订互联网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信息安全法。
针对这些议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认为,当前规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隐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增强信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内容分散、相互交叉甚至抵触的征象,影响了立法效力和执法严正性,对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必要制订一部内容综合、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的《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任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体系安全举动,网络科技创新,增强国际兼容等内容作了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赞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互联网信息运动亟须法律规范,但网络世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也是当前实际世界的各类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进行调整。建议先通过制订《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题目,同时就互联网立法题目睁开深入调研,在条例实施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立法方案,解决当前互联网缺乏法律规范的题目。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个议案中提出,目前小我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题目,建议修改小我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进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
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小我所得税法,进步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现实税负显明降低。但目前我国小我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还必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小我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紧张手段,完美这一制度在当前具有紧张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转变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增强小我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小我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件。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议案审议效果的报告中吐露,包括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38件议案提出的18项立法因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单自力法或修改法律。
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对于小我、家庭以及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紧张的负面影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27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停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尽快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领域的紧张侵权举动,不仅直接侵犯受害人权益,而且引发诸多社会题目。现有的关于预防和停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够体系完美,有关珍爱妇女、儿童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已经具备了进行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对此,内司委认为,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题目做了原则和详细的规定,许多地方也制订了响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有用防治家庭暴力题目应当立足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实行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预防和制订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对是否制订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内司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