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11月29日电 (记者卫庶)青海省近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战胜财政减收压力,决定将增值税和业务税起征点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此次调整的标准为:贩卖货物和贩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进步到月贩卖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贩卖额500元。业务税起征点从月业务额的5000元进步到2万元,按次纳税由100元进步到500元,均调整到国家最高限。
新起征点实施后,青海省将有九成以上个体工商户免交增值税和业务税。经测算,将青海增值税、业务税起征点进步到2万元,年让利1.58亿元,将有48240户经营者受益。(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