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被破产的企业叫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井公司”),位于苏州。由于多年的生意伙伴关系,公司共拖欠5名浙商上百万货款。2007年下半年,他们忽然得知,福井公司竟在一天之内破产了。
5名小老板向媒体出具了多份法律文书。原来,2007年5月,福井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多家单位起诉,企业资产被查封。同年6月1日,公司员工顾明华等人以“拖欠工资、老板跑路”等理由,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申请。6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还债申请,并且就在当天,法院作出了立即宣告破产的裁定。
正是法院“当天受理、当天宣告破产”的司法举动,受到了大家的强烈质疑,认为法院不仅褫夺了福田公司破产重整的机会,也褫夺了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的权利。
令人不测的是,质疑此事的除了5名浙商,还有福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在明(韩国籍)。会上,浙江志宏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辛在明的委托,提出了法律意见。律师指出,公司经过清算后,不但没有资不抵债,相反资产宏大于负债,而且公司的不少债权人也信赖福井公司的资产实力和偿债能力,还提出了撤销破产宣告裁定的要求。但是,当时法院置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付出员工工资的近况于不顾,在受理当天就作出裁定宣告破产的做法,褫夺了当事人按照《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受理裁定提出贰言、申请重整、申请与债权人息争等多项权利。为此,律师建议虎丘区法院立即制止拍卖,闭幕目前的破产程序,撤销原破产宣告裁定。
9月2日,苏州虎丘法院向债权人送达告知书,告知书承认“在受理破产案的当日即裁定宣告破产,时间上过快,有失稳妥。”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当时的破产,法院并没有按此实行,而是指定成立了“清算组”。这显然是不吻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辩解称这是由于“新破产法”刚实施不久,一些工作尚未开展。
那么,虎丘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急着在一天之内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对此,法院在《关于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案的情况报告》中做出如下诠释:“在该案受理前,已因企业特别很是情况引起当局相干部门的正视,我院也在受理前多次去东渚实地了解情况,对企业近况已有较深的了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该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如吻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对于法院的诠释,无论是债权人照旧福井公司,都不认同。“即使债务人吻合破产条件,法院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宣告破产,而不应为了‘及时宣告企业破产’,既不认真审查福井公司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又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保障福井公司正当的提出重整和息争的权利,就直接宣告破产,这种做法显明违法。”债权人透露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