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烈士当局发褒扬金
在2006年实行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无所畏惧权益珍爱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市当局授予“首都无所畏惧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捐躯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为20万元,市当局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也是20万元。
昨天发布的《关于增强无所畏惧人员权益珍爱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无所畏惧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不仅提出奖励金额将按照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还针对无所畏惧人员的不怜悯况进行了分类。
《意见》指出,对无所畏惧人员,执行全市同一的奖励标准,即按无所畏惧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无所畏惧死亡人员,以市当局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无所畏惧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意见》中还进一步落实了抚恤政策,被评定为烈士的无所畏惧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如不吻合烈士评定条件属因公捐躯的,还可参照《武士抚恤厚待条例》进行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也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称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分外补助金。
如不属于这些情形,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可享受多项社会厚待
除调整无所畏惧人员奖励政策,《意见》还提出无所畏惧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多项社会厚待,包括可以凭有用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
《意见》明确了无所畏惧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吻合条件的无所畏惧家庭,可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范围。
在教育方面,对因无所畏惧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家庭,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无所畏惧人员后代入公办幼儿园、公办黉舍(任务教育阶段),在划一条件下应优先接收。此外,无所畏惧人员在参加高考时还将根据情况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长20分投档。
对无所畏惧人员及其家属,也将按照相干政策为其提供就业救济,予以重点帮助,吻合就业分外困难条件的还将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