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帮研究
民国治房 ——中国不动产登记小史
时间:2018-04-19 10:44:15信息来源:点击:701 加入收藏 】【 字体:

民国肇始,中国历史翻开新的一页,迁延日久的不动产登记也正式登场

民国治房

——中国不动产登记小史

文/李开周

没地契如何打官司?

北宋仁宗在位时(1022~1063年),有一位大臣名叫刘沆,非常聪明能干。据说他妈怀孕之时,梦见中唐时期名相牛僧孺穿着官服进了他们家,然后他就出生了,所以大伙都说他是牛僧孺转世。牛僧孺擅长断案,可巧的是,这个刘沆也擅长断案。

有一年,刘沆去湖南衡阳当市长,接了一宗不动产案子。这宗案子其实是二十年前的旧案,已经由很多任领导审理过,但是始终没能审出结果。为什么审不出结果呢?因为缺乏证据。案情很简单,大意如下:

张三是个地痞无赖,欺负邻居李四不识字,伪造了一份地契,偷偷地将李四家的土地转移到自己名下,等李四一死,他就去夺地。李四的儿子李小四肯定不答应啊,质问道:“你凭什么夺我们家的地?”张三拿出那份假造的地契,地契上写着某年某月李四把地卖给了张三,卖了多少钱,当时有谁在场,写得一清二楚。李小四哭了:“我爸什么时候卖过地啊?我怎么不知道,你这地契肯定是伪造的,我到衙门告你去!”张三说:“地契上还有你爸的手印儿呢,不管你告到哪里,都是我有理。”

张三有地契(虽然是伪造的),李小四没地契,所以他告了二十年都没有告赢,李四家的土地最终还是被张三占了。

刘沆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一眼就看出张三不是个好东西,可是断案不能凭感觉,得靠证据。他要想辨别张三手里的地契是不是伪造的,就得核对上面的手印儿是不是李四的,可惜李四早就死了。如果李四当年办过土地证,如果衙门里存放着每一宗不动产的登记簿,那更好办,直接核对土地证和登记簿就行了。可惜宋朝并没有土地证,更没有登记簿,不但宋朝没有,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没有这些东西,唯一可供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就是地契和房契。

怎么办呢?难道就任凭张三强占李小四家的土地吗?刘沆想了一个主意,他让张三拿出最近二十年来缴纳地税的税单,以此来判决产权归属。这招儿太有效了,假如李四当年真的把地卖给了张三,肯定会把缴税的义务“过割”给张三,不可能地都卖了,还替张三缴税。结果呢,张三自然拿不出税单,于是被关进监狱,至于那份土地,当然要物归原主了。

刘沆很聪明,但他用缴税凭证来判定产权归属的方法,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您想啊,地契可以造假,税单当然也可以造假,假如张三事前做足了功课,连税单都伪造了呢?退一步讲,就算张三不懂得怎样伪造税单,那假如李四家的税单丢失了呢?双方都没有税单,这个官司还怎么判?

要想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只有一个办法:让每一宗不动产交易都在官府备案,让每一项不动产权利都在官府登记,只要有老底可查,什么假契约、假税单都将无所遁形。

早在宋太宗在位的时候(976~997年),就有一个名叫赵孚的法官想到了这条方法,他向朝廷建议道:“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今后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违者论如法。”就是说,以后无论不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抵押,一律要签四份合同,一份交给买方,一份交给卖方,一份交税务局备案,一份交县政府登记,否则以违法论处。

宋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但是并没有真正推行下去(如果在太宗时期就推行,也不会出现本文开头那宗不动产案子了),直到太宗驾崩,甚至直到近三百年后宋朝亡国,按史书上的说法,“天下契书之奸巧一如往时”。不动产交易很多,不动产登记很少,虚假契约一如既往,民间纠纷一如既往。

宋朝以降,每个朝代隔三差五都会呼吁一回不动产登记,结果都没能实施。直到民国成立后,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才得以在局部地区开展起来。

民国时期为什么能够开展不动产登记呢?这要归功于孙中山先生的倡导。清朝末年,孙中山成立同盟会,首次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其具体计划就是:建国后让一切业主自动向政府申报其产权及现价,由政府登记并发给权证,今后政府按照登记价格征税,用税收所得资助贫民——如果业主申报价格过低,则政府有权按照申报价格强行征收其产业。

几年后,辛亥革命成功,清政府倒台,孙中山将治国大权交给北洋军阀,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他的治国纲领,其中就包括不动产登记。

 

 

地产新政 北洋难行

民国肇始,中国历史翻开新的一页,迁延日久的不动产登记也正式登场。

1912年秋天,在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指导下,江苏宿迁、浙江绍兴、广东惠州等地先后成立了“不动产登记所”,以新政府的名义到处张贴布告,呼吁城乡居民申报其耕地和房屋。一部分胆小怕事的的老百姓看了布告,唯恐官府追究责任,从家里翻出珍藏多年的地契和房契走进县衙,缴纳登记费,领到一纸登记证书。

1913年元月,浙江省绍兴县不动产登记所颁发给当地农妇冯朱氏一张《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它可能是目前国内所能见到的第一张不动产登记证。这张登记证也许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有契无证”时代,终于向“有契有证”时代过渡了。

从民国元年到民国十年(1912~1921年),“不动产登记所”“不动产登记处”“不动产登记科”之类的新型机构在大江南北纷纷设立,很多省份的财政部门下面,都挂着一个不动产登记处,很多县市的县长大人同时兼任不动产登记所所长。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地方完全没有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意向,包括首都北京与魔都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市民们根本没搞懂不动产登记为何物,甚至连听都没听说过。

北京的不动产登记,是从1922年才“被迫”起步的。为什么要说“被迫”呢?因为北洋政府这一年出台了一部《中华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要求政府治下的所有城市都要成立登记衙门,开展宣传并受理一切不动产的登记申请。这部不动产登记条例总计一百四十八条,无论内容长度还是详细程度,都远远超过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这部近一百年前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非常现代化,它规定一切不动产物权都应登记,包括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质权和租借权,如不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说黑心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子分别卖给张三和李四,李四交款签约后,随即做了不动产登记,张三却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这套房子就只能归李四所有,张三只能找开发商索赔,不能跟李四抢房。

该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官产(国家所有)、公产(集体所有)、民产(私人所有)等不同物业的登记办法和登记程序,也规定了申请人如何填写申请书,登记处如何填写登记簿,以及登记处如何收费,出现渎职如何处分,申请人进行虚假登记时如何处罚等等。

此后二三十年中,中国境内的不同政权又各自颁布了其他版本的不动产登记法令,但是统统没有这部条例翔实可靠及便于操作。如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1937年伪满洲国制定了《不动产登录法》,1948年中共部队刚刚解放的哈尔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基本上都脱胎于1922年北洋政府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可以看作是这部早期条例的简化版。

可惜的是,如此先进的法令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综观全国各地的历次不动产登记,无一例外都是单相思型的:政府很热心,民众不响应。

1922年9月1日,北京地方审判厅成立不动产登记处(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基本上都是设在法院系统,而不是像今天这样设在国土资源系统),为了让老百姓懂得登记的意义,派人全城张贴了几千份布告,散发了十几万张传单,苦口婆心地解释登记的原因、意义和具体步骤,结果呢?全城业主前来登记的不到业主总数的十分之一。四年以后,该登记处再次如法炮制,响应者依然寥寥无几。

北洋政府倒台后,南京国民政府大体上统一南北,将各项治国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政局稳定了,经济繁荣了,卫生上去了,可是不动产登记方面仍是一败涂地。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当时评论说,从南京到北平,“一般个人私有之产业仍多持旧契而匿不登记。”老百姓仍然用容易丢失或造假的老地契老房契,来证明私人不动产的合法性,而不去换发更加靠谱、更加现代化的不动产登记证。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天价房契 吓退业主

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跟今天千呼万唤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相比,至少有三大不同:

第一,登记机构分属的系统不同。现在的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处”基本上都挂靠在国土资源局下面。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则由财政系统和法院系统来负责。如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归各省财政司管辖,后来改由地方审判厅负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归口县级法院。

第二,登记簿的材质不同。现在信息技术发达,不动产登记簿一定是电子材质,查阅、保存和备份都非常方便,只有衍生出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是纸质。民国时代没有电脑,登记簿和产权证都是纸质,而且主要靠手工填写。

第三,对登记申请人的收费方式不同。新近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尚未规定怎样收费,但是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十几个城市已经率先开展不动产登记,其收费标准统统都是“按件计费”,即登记一宗产权,收一次工本费,而且只收工本费,其具体金额跟房子价格没有任何关系。民国时代就不一样了,那时候的不动产登记,就跟办房产证一样,收费多少主要由房价决定,所以那时候是“按价计费”。

1925年,北京街头张贴了很多布告,是设在“京师地方审判厅”下面的“不动产登记处”印发的。布告末尾写得很清楚:“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说明是按房价的千分之一来收登记费。比方说你的房子价值100万元,申请登记的话,登记处会收你1000元。

上海的收费标准要比北京高得多,也比北京复杂得多。根据1930年上海华界“不动产登记处”的规定:“因赠与或其他无偿名义取得不动产者,每产价千元,得收登记费三十元;因有偿名义取得不动产者,每产价千元,得收登记费二十元。”

也就是说,是按房价的3%或2%收取登记费。其中,买来的房子按2%收费,继承的房子按3%收费。比方说,你在上海买房花了100万元,为了申请不动产登记,你还需要再拿出2万元。

1937年,控制东北的“伪满洲国”专门制定了一部《不动产登录税法》,这部法律的第二条就是收费标准:所有权登记按产价4%收费,典权登记按产价3%收费,抵押权登记按产价2%收费。换言之,只要是你的房子,不管是买来的还是继承得来的,一律按照房价的4%缴费,100万元的房子,得拿出4万元来登记。

所谓典权,就是你把钱借给房主,房主把房借给你住,你不收房主的利息,房主也不收你的房租,这种经济行为从古代到民国一直盛行,在当代中国则已经消失。如果你没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只拥有典权,你想通过登记来维护你的典权,那么好,房子值100万元,你要缴纳登记费2万元。

笔者手头还有一份抗战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公告,是广东省开平县“不动产登记处”1940年印发的,该公告末尾是《不动产登记收费简章》,容我抄录如下:

登记费,每产价100元(毫洋),

大洋1元(即毫洋1.25元);

建监费,每产价100元(毫洋),

毫银1角(即毫洋0.1元);

测绘费,每产价100元(毫洋),毫银3角;

誊本费,每件毫银1元;

邮费,每件毫银4角;

抄契费,每件毫银4角;

声请费,每件毫银2角;

印花费,每件毫银2角;

《司法日刊》费,每件毫银1角5仙;

《开平日报》费,每件毫银2角。

毫洋是民国时期在广东流通的货币,购买力比大洋略低。一套房子按总价算,每100元毫洋,收1.25元登记费,等于按照房价的1.25%来收费,这个标准并不算高。可是你去登记的时候,不光要缴登记费,还要缴上述罗列的各种各样的附加费,甚至连当地的两份官办报纸,都趁机向你摊派费用!把所有费用加起来,至少相当于房价的4.2%,即登记100万元的房子,至少要缴42000元费用。

行文至此,想必读者都会恍然大悟:为什么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响应者寥寥?原因非常简单——巧立名目的收费太多!

(编辑:zhangwh)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