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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金:从“执行难”到“执行不难”民营企业是受益者
时间:2019-06-05 10:54:15信息来源:点击:1462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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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并讲话。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等20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发言。

民营企业家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力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极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应当为法院“点赞”。

民营企业家们表示,他们对法治的最大期望是得到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对于当前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甚至困境,大家直言不讳,对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纷纷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王均金在发言中表示,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每一年我听取“两高”报告时都感觉报告有新惊喜、新亮点、新内容,我们的法院工作很接地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去年我还参与调研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双周协商座谈。原被社会称为老大难的“执行难”问题,经过多年的执行工作专项部署和落实,完成了大量积压的执行案件,使得“执行不难”成为了社会共识,我们民营企业是受益者。

王均金提出以下建议:

一、尊重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

民事案件方面:法院要尊重企业的交易习惯和意思自治,在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对交易合同的效力性干预;不要脱离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去强行判决。刑事案件方面:要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听取经济专家意见;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复盘”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充分考虑特定历史时期对于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正确适用法律。

二、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

杜绝有罪推定、以刑代民、刑民不分的适法惯性。未经终审判决前,应禁止“新闻审判”、“舆论裁决”,禁止媒体披露起诉方的单方面事实和理由;否则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带来社会恐慌。

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民营企业家,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措施及缓刑。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家非涉案信息的畅通,充分保障其律师会见的权利,以保证其可以在羁押期间仍管理企业,使企业正常运营,降低连锁风险的发生。

三、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树立非公企业财产同样不可侵犯的司法意识。查封、冻结和执行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被告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不得任意扩大涉案处置资产的范围和数额。慎重处置民营企业的决定性生产经营财产,避免一个案子毁了一个企业。  

四、保护和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法院是民营企业家最后的说理之处,是纠正其他程序错误的最后机会,是保护和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最后保障。不要轻易将企业家的一些创新和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要轻易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认定为非法所得,对于骗取贷款罪等经营性罪名要根据客观情况,谨慎认定。

五、坚守“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

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要以平等、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重视法院裁判的社会指引作用,塑造透明、可预期的法律营商环境。

六、设立单独部门收集并分析重要案例

法院设立单独部门收集并分析重要案例,如此一来便有利于未来司法工作的改进。

周强听取意见后表示,

企业家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和信心。

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周强强调,

要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要加强民商事司法保护,深化对经济新业态的研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要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同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继续深入推进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工作,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要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要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资源,为民营企业防范化解风险提供参考。

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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