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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股权化身“活”资金
时间:2008-06-17 10:06:50信息来源:不详点击:1886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公司股东用股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这将会成为浙江企业往后紧张的融资渠道。”在当前金融形势趋紧的形势下,昨日,浙江省工商局宣布实施了《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成为浙江企业融资一条新的紧张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持续调整、资本市场赓续健全的经济社会转型期。随着国家经济从紧政策的推行,企业融资难的题目越来越凸起。

  据了解,《物权法》出台曩昔,工商部门只能为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企业贷款基本只有抵押不动产这一条途径,没有房产的企业,贷款难上加难。企业的股权等动产,也存在很高价值,而股东的出资在企业成立之后,就成为了不能随意处分的“死”股权,使得重大企业股权的伟大经济能量无法充分发挥。

  《物权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提供质押,“死”股权转化为“活”的资金有了可能。迩来,浙江企业分外是中小企业遭遇了融资难的形势,企业纷纷追求融资新渠道,全省各地不少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的要求十分迫切。

  “浙江是企业大省,为了让企业找到对接资本市场的有用途径,将企业的静态资本变为现金流,使经济存量转化为实际经济能量,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制订并出台了《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该办法规定,可以进行股权出质的企业包括在浙江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应与质权人一路向股权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并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实、股权质押合同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实。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情势审查,吻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同时提示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另外,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正当有用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备性承担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对出质股权登记后将予锁定,未经质权人赞成,出质人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表现,《办法》的出台,为浙江企业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营业增加点,对盘活非上市公司和浩繁有限公司股权,实现企业创新与资本市场有用对接必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目前,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做好预备工作,即日起,吻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来源:每日商报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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