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浙商研究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浙商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学者、专家与企业界人士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研究、服务与引导浙江经济特别是浙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支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成立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规,顺应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国际大趋势,立足于“浙江经济是文化的,浙江文化是经济的”思路,从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视野研究“浙商”这一群体,总结经验、提升素质、从人力资源开发角度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和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杭州市朝晖路209号11楼d座(原为注册地址,现已搬迁至杭州市秋涛北路257号同方国际大厦928、92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开展有关浙商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企业界、学术界人士进行理论探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有关浙江民营经济的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与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提高浙江企业素质提供深造平台。
(四)为浙江企业的投资与发展架设桥梁,开展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等有关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浙江商人、浙商研究、商业文化等相关书籍。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活动,加强与海内外的合作交流,促进会员共同进步。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十)在会员体系内,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性的评选、评比。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知识界人士、传媒人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行政部门有关专业人士等。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研究主题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海外浙商(华裔)在浙投资企业。
第九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会员条件,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批准备案后统一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业务的开展;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七)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八)监督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九)奖励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三位年度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代表)、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有关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等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重要文件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曾任研究会会长或对研究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或聘请担任研究会的名誉职务。顾问若干名,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学会知识产权的回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2009年5月24日修订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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