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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巨民企讲责任 劳动合同法需缓冲
时间:2008-03-18 09:25:18信息来源:不详点击:2491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消息关注: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作为一个新的阶层和群体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引起社会各界瞩目。两会期间,身为这个新阶层当中的一员,全国政协委员、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不但带去了本身的提案,还仔细学习其他人提出的方针主张,深有领会。

  消息主播:传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徐冠巨

  新阶层的出现是改革开放的核心成果之一。在浙江,税收的70%、GDP的80%、就业的90%,是非公经济创造的。而新阶层大多活跃在非公经济的舞台,他们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要把企业搞好,如许才能保证社会就业。

  这次两会,我带的提案中有一份是关于“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系统建设”的,提出了我对民企社会责任的体系看法和对于标准系统建设的建议。这个标准系统包括:自立创新、做强做大方面的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在扶贫济困、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责任。

  这个提案引起了挺多的关注。3月8日下战书15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我是被约请的五位新阶层委员之一,又阐述了本身的想法。

  当然,我也关注了别的参会代表、委员的很多提案、建议。比如,有一个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提案,我们也曾参加相干调研,印象很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合法其时。企业界普遍认为,精确理解和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任务,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的用工举动,进步企业人力资源的竞争能力。

  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分外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存有疑虑和担忧。这体现在,在当前各类要素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红利空间已特别很是有限。因为不具备消化劳动力成本上涨的能力,有的考虑停业,有的预备产业转移。

  所以,一些代表提出,盼望当局能够有一个实施细则,有一个缓冲期,和一个和谐机制。

 

(编辑: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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